新噪声法施行第一案!一企业被罚近3万
来源:80金沙总区环保 发布时间:2024-06-04
【案情简介】
在2023年中高考期间,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噪声扰民线索,2023年6月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在亳州市某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场项目F8号风电机组周边噪声敏感点布设了6个检测点位,分别开展昼间、夜间噪声排放监测发现,6个检测点位夜间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45dB)。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29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案件启示】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改,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此案件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噪声法查处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在2024年中高考即将来临之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此呼吁相关单位和市民以案为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2024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为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
来源:亳州生态环境